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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标许可
商标许可
【数据】
2011年,中国商标局共受理商标许可合同备案申请共达27,696件。
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三条:
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,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。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,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表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。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,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,由商标局公告。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。
商标许可合同为什么要备案?
《商标法》第四十条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,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。
不备案有什么风险?
商标许可合同如果不备案,并不影响该合同的有效成立,但是如果同一个商标权利人将商标同时独占许可给两个公司使用时,那么进行了备案的那份独占许可合同会被法律支持有效,而另一份独占许可合同因为事实上无法履行,被许可人只能要求商标权利人承担合同违约的责任,而不能要求继续履行独占许可合同。
另外,对于许可人来说,商标许可合同备案后,在估算该商标的无形价值时,备案后的许可合同其真实性、价值性要远远大于没有备案过后的商标许可合同。在企业申请著名商标、驰名商标时,备案的许可合同作为证据时,作用一般都远远大于没有备案的许可合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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